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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最新)
2015-04-10 07:55:34 来源:劳动争议仲裁专家律师李增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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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亮,男,汉族,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毕业于中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国会计师,中国国家心理咨询师。李增亮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知名专家律师联盟成员,河北知名律师,石家庄知名律师,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事务专家,公司法律事务危机公关专家,金融证券事务操控专家。现任中国土地融资法律网副总编辑、高级研究员,百度知道专家律师,中国农村留守人法律援助团成员,中国劳动人事网特邀专家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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