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知名专家律师网

cnlvshi.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百家争鸣 > 正文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答问

2015-04-03 08:10:25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答问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答问

  37,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311,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负责人(下称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谈谈《方案》出台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人民监督员制度20038月建立以来,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对于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公信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种全新探索,没有样板可循。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一些问题逐渐凸显。比如,选任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需要拓展,监督评议案程序不完善,监督效力偏弱等。实践中的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

  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一直高度重视,在多项重要安排和部署中都强调要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强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因此,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一系列改革部署的具体落实。《方案》提出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记者:《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方案》总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重点任务,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方案》提出了很多新的举措和办法,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在这一部分,《方案》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改革任务。一是改革选任机制。明确在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综合考虑报名者的政治素质、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等因素,选任人民监督员,并规定在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二是改革管理方式。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人民检察院共享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当有案件需要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时,要从这个信息库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会同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对有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等。检察机关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拓展监督范围。在原有七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四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四是完善监督程序。围绕监督案件的整个流程,强调要完善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和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程序。特别是提出要设置复议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救济机制。五是完善知情权保障机制。提出要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六是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其意义是什么?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作为一种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监督力量,人民监督员如何产生、能否中立公正地监督检察工作,是保持这项制度生命力的关键,也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在这些方面,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不少改革探索。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之初,最高检就明确提出,经过试点要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逐步推向完全独立于检察体制之外。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面对社会上和理论界对“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做法的质疑,2004年以来,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先后试行同一地市内异地使用人民监督员,上一级检察院统一选任,由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府、共青团、妇联和工会联合组成“选任委员会”选任等多种方式,目的是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向外部化推进,努力增强人民监督员作为外部监督者的独立性、公正性。这些探索尝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各个检察院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矛盾。但是,检察机关仍然深度参与选任管理工作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人民监督员的外部化选任管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在此次改革中,《方案》明确提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自此,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记者:此次《方案》新增了四种监督情形,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增加这四种情形,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情形加强了监督制约。另一方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的有关要求。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阶段,“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2010,考虑到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已加强了内部监督,故不再将其列入监督范围。鉴于逮捕是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将“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纳入监督范围,实现内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既是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也更有利于逮捕决定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因此,《方案》重新将这类案件纳入监督范围。

  记者:《方案》还提出了复议程序,设置这一程序的用意是什么?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目前,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文件是2010年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形成表决意见后,按程序提交检察机关审查。如果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如果检察委员会的最终处理决定还是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后,此次案件监督程序就走完了。因此,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而无救济程序,监督评议容易流于形式,监督效果很难保证。有一句法谚,有权利就有救济。针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方案》设置了复议程序,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记者:请谈谈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具体将如何发挥作用?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也使参与更有针对性。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都反映,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了解,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方案》提出建立三项机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每个检察机关都要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有关人民监督员可以进行监督的事项,他们就有关情况可向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人民监督员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一来,人民监督员就可以从更多渠道获知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三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物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目的是丰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形式,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记者:《方案》提出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请您介绍一下这项制度的立法推进情况。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是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客观需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日前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时强调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必须注重立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立法工作。事实上,早在试点阶段,党中央就明确要求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也明确提出要“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十多年来的探索实践和理论界的持续关注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2005年以来,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最高检在对各地试点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先后3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加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并就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问题向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论证,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站长特别推荐

李增亮,男,汉族,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毕业于中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李增亮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知名专家律师联盟成员,河北知名律师,石家庄知名律师,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事务专家,公司法律事务危机公关专家,金融证券事务操控专家。现任中国土地融资法律网副总编辑、高级研究员,百度知道专家律师,中国农村留守人法律援助团成员,中国劳动人事网特邀专家等职务。
  
李增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技巧娴熟,逻辑思维严密,实战经验丰富,能言善辩,深谙法律诉讼及非诉讼事务技巧。在诉讼中,经常开展逆向思维和异界思维,站在代理方对手面分析问题,多次利用对方提供的证据击败了对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业界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多次被省市知名媒体报道。
  
李增亮,注重多元发展,利用办理大量疑难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多项非诉业务。熟知企业危机操控,熟悉金融证券运作,尤其是在企业治理创新发展及和谐投资关系发展领域小有建树,目前已为数十家企事业提供过优质服务,并一致受到有关单位的高度首肯和赞许。
   李增亮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15383831353,随时恭候你的咨询!热忱免费为您解答一切法律疑惑,希望我们的真诚合作从这里开始。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山西省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鄂尔多斯呼伦贝尔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兴安锡林郭勒阿拉善辽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铁岭朝阳葫芦岛吉林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黑龙江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大兴安岭华东地区江苏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浙江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滁州阜阳宿州巢湖六安亳州池州宣城福建福州厦门莆田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吉安宜春抚州上饶山东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济宁泰安日照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湖北武汉黄石襄樊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湖南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益阳郴州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广东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东莞中山潮州揭阳云浮广西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海南海口三亚四川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贵州贵阳六盘水遵义安顺铜仁毕节黔西南黔东南黔南云南昆明曲靖玉溪保山昭通丽江普洱临沧文山红河西双版纳楚雄大理德宏怒江迪庆西藏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陕西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武威张掖平凉酒泉庆阳定西陇南临夏甘南青海西宁海东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宁夏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巴音郭楞蒙古昌吉博尔塔拉蒙古伊犁哈萨克塔城 阿勒泰香港澳门台湾台北高雄基隆台中台南新竹嘉义最河北知名律师&石家庄知名律师&全国知名律师&专家律师&著名律师&NB律师&大律师&资深律师&学者律师&金牌律师&土地纠纷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拆迁纠纷律师&知名律师李增亮&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消费维权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劳动纠纷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医疗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工程建筑律师&房产纠纷律师&金融证券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公司并购律师&股份转让律师&公司上市律师&企业改制律师&公司清算律师&破产解散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涉外律师律师&外商投资律师&非诉律师&工商查询律师&合同审查律师&文书起草律师&常年顾问律师&私人律师&债务债权律师&损害赔偿律师&财产问题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名誉毁谤律师&暴力伤害律师&妇幼权益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仲裁律师&遗嘱继承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工商税务律师&知识产权律师&银行律师&金融律师&信托律师&证券律师&票据律师&期货律师&房地产金融银行土地矿产矿业私募股权及基金专家律师律师尽职调查保险理赔律师&海事海商律师&房产纠纷律师&著作权律师&商标律师&专利律师&外商投资律师&风险投资律师&电子商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事故律师&国际贸易律师&企业改制律师&高科技项目律师&工程建设律师&广告新闻律师&破产清算律师&消费者权益律师&反倾销律师&国家赔偿律师&移民律师&产品质量律师&连锁加盟律师&抵押担保律师&招标投标律师&公司收购律师&股份转让律师&资产拍卖律师&农林牧渔律师&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拍卖律师&环境保护律师&国际仲裁律师&股权律师&离婚律师&继承律师&劳动合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工程合同律师&死刑辩护律师&涉外婚姻律师&涉外离婚律师&教育律师&旅游纠纷律师&土地承包经营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土地补偿律师&土地交易律师&土地开发经营律师&土地融资律师&土地权属律师&土地登记律师&土地犯罪辩护律师&土地抵押律师&土地入股律师&土地转让律师&涉外土地事务&土地许可律师&土地上访律师&土地维权律师&土地承包律师&承包方式律师&侵权违约律师&土地流转律师&经营权利律师&土地开发律师&一级开发律师&商业地产律师&住房地产律师&工业地产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征地批复律师&强行占地律师&非法征地律师&知情权利律师&补偿标准律师&确认权利律师&房屋征收律师&征收决定律师&强制搬迁律师&征地拆迁律师房子被强制拆迁了土地被强占了冤枉黑婚外情调查律师欠薪追债社会知情权利律师&补偿争议律师&违法征收律师&评估异议律师&土地交易律师&土地转让律师&土地变性律师&收回土地律师&土地抵押律师&土地入股律师&土地出让律师&土地违法律师&违法征地律师&违法占地律师&违法交易律师&土地犯罪律师&土地融资律师&融资方式律师&融资困难律师&涉外土地律师&用地项目律师&用地程序律师&土地上访律师&上访途径律师&不满答复律师&土地权属律师&权属争议律师&土地登记律师专业证券律师&证券金融业务线&金融律师&证券律师&金融证券律师博客&知名刑辩律师&著名刑辩律师&刑事案律师费标准&请刑事律师要多少钱&全国著名刑事律师&全国最好的律师&顶级刑事辩护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咨询&婚姻律师在线咨询&家庭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婚姻律师在线咨询&婚姻律师在线咨询qq&网上律师咨询&婚姻法律师在线咨询&婚姻法律师咨询&咨询婚姻专业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律师在线咨询365&家庭纠纷家庭纠纷咨询&家庭纠纷案件&家庭纠纷案例&婚姻家庭律师网&婚姻家庭律师&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怎样解决家庭纠纷&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劳动纠纷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咨询&劳动仲裁律师&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劳动仲裁要律师吗&劳动仲裁请律师费用&劳动纠纷律师&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北京土地律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纠纷律师&农村土地律师&土地转让律师&资深土地律师&律师在线qq咨询&免费律师在线qq咨询&土地承包律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纠纷案例&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土地纠纷诉状&土地纠纷上诉状&土地信访&土地上访&土地冤案&土地律师咨询&土地专业律师&律师&15383831353李增亮律师

大家都在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

【法规标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人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