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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若干规

2015-06-19 07:51:24 来源:李增亮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若干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复议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处提出报分管主任或主任决定,召开办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一) 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 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 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 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 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请示案件;

  (六)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出席对象为办领导、各处处长、案件承办人和协办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分管主任主持会议。影响重大或分管主任认为需要办主要领导主持讨论的案件,由主任主持会议。

  四、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需提交专家论证或需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处应当在调查、论证、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分管主任或主任决定是否再次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

  五、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复议处意见等,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笔录。

  六、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七、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意见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八、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

  九、对案件是否受理需要提交讨论的,行政复议处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第三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已受理的案件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处应于案件办理期限届满2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请示案件等需要讨论的,行政复议处应于办文期限届满1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见。

  十、承办人员应当自办领导作出讨论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交秘书行政处,由秘书行政处复印分送与会人员,并在一周内安排会议。对是否受理需讨论的案件,时间安排在收到申请书后的第四日前。

  十一、省政府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行政复议处应在分管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会议建议,经办主任审核后,以省法制办的名义报省政府。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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